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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档研:解读《档案法》(四)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上篇

来源:雄安档研 日期和时间:2024年8月3日 属于:公司动态

档案作为社会记忆与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其利用与公布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知识共享的必要环节。《档案法》中关于档案利用与公布的条款,为我们勾勒了一幅规范与开放并重的档案利用蓝图,档研带您重读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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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开放:时间框架下的有序释放

《档案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在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后应向社会开放。这一规定为档案开放设定了明确的时间框架,既保障了档案资源的长期保存与有序管理,又确保了公众在适当时候能够获取到所需的信息。同时,该条款还考虑了不同类别档案的特殊性,允许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在满二十五年前提前开放,以及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档案延迟开放,体现了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那么延后的具体时间是多久呢?有没有相关法规、细则对其进一步约束说明呢?

二、档案馆服务:创新引领,便捷高效

在档案的利用过程中,档案馆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至关重要。《档案法》第二十八条强调了档案馆在信息公开、服务优化、手续简化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档案馆应当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方便公众查询与利用。请特别注意,此种方式档案馆公布的是目录,不是档案图像原文;同时,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档案利用服务。此外,对于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档案馆,公众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这一投诉机制的建立为公众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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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开放档案:依法利用,保障安全

虽然大部分档案在达到一定年限后会向社会开放,但仍有部分档案因涉及敏感信息或特殊需求而暂时未开放。《档案法》第二十九条为这类档案的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等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单位保存的档案。这一规定既满足了特定领域的利用需求,又确保了档案资源的安全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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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机制:确保开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为了确保档案开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档案法》第三十条明确了馆藏档案开放审核的责任主体与工作流程。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与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共同负责,通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每一份档案都能在合适的时机以合适的方式向公众开放。同时,对于尚未移交进馆的档案,其开放审核工作也由档案形成单位或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审核意见以供参考。

《档案法》中关于档案利用与公布的条款在保障档案资源安全、促进知识共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明确的时间框架、便捷的服务措施、严格的审核机制以及灵活的利用途径,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既规范又开放的档案利用环境。档研期待在《档案法》的指引下档案事业能够迎来更加繁荣、开放、共享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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