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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档研:档案法解读(四)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下)

来源:雄安档研 日期和时间:2024年8月15日 属于:公司动态

在上一期的档案法解读中,档研和您初步探讨了档案利用与公布的基本原则及国家所有档案的公布权限。本期,档研与您继续深入,聚焦《档案法》中关于档案利用的具体措施、档案馆的职能拓展以及档案文化传承的重要使命,特别是结合档研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认知理解,探讨如何更好地实践档案法的精神,推动档案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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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交、捐献、寄存者的优先权

《档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优先利用该档案的权利,并有权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这一条款体现了对档案贡献者的尊重与回馈,也确保了档案利用的合理性与安全性。档案机关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档案的收集与保护,同时,确保每位贡献者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让档案所有者在档案事业中感受到归属感与成就感。

二、档案公布的权限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档案的公布权限与规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应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有关机关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则有权公布。这一条款既维护了国家档案的安全与完整,又尊重了私有档案所有者的权益。同时,公布档案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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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馆的支持与便利服务

《档案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相关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这一条款不仅强调了档案馆作为信息资源库的角色,更赋予了其服务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重任。档研将积极响应号召,利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优化档案管理流程,提升档案利用效率,为政府决策提供精准、高效的档案信息服务。

同时,档案馆还需配备专业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并在不同范围内发行。这不仅有助于档案价值的深度挖掘,也为社会各界了解历史、研究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档研积极与档案行业各位专家、学者进行合作与交流,持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专业技能,业务能力。落实公司“理论实践、应用研究”的价值观,为档案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

四、档案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档案法》第三十四条强调了档案馆在文化传承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国家鼓励档案馆通过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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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内容,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档案利用与公布的重要性与复杂性。档研将持续秉持“保存历史、记录当下、服务未来”的使命,不断探索与实践档案事业的新路径、新模式,为构建更加完善、开放、共享的档案服务体系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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